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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 Labor code

越南勞動法 - 第十一章 未成年勞工及其他勞工適用的個別規定 第1節

越南勞動法 - 第十一章 未成年勞工及其他勞工適用的個別規定 第1節


未成年勞工及其他勞工適用的個別規定 第1節

未成年勞工

第161條:未成年勞工 未成年勞工係指18歲以下的勞工。

第162條:僱用未成年勞工

1.          雇主僅能僱用未成年勞工擔任適合其健康狀況之工作,以確保其身心、智力及人格之發展,並有責任照料其在勞動過程中之操作、薪資、健康及學習等。

2.          當雇主僱用未成年勞工時,應另造冊追蹤管理,其中載明其姓名、出生日期、工作項目以及定期身體健康檢查結果,並當政府權責機關要求時予以出示。

第163條:僱用未成年勞工的原則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勞工從事屬於由社會榮軍勞動部與衛生部配合


公告之對勞工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場所及作業清單,或從事粗重、毒害、危險性項目之操作。

2.          滿15歲至18歲以下未成年勞工的作業時間,每天不可超過8小時及每週不可超過40小時。

15歲以下未成年勞工的作業時間,每天不可超過4小時,每週不可超過20小時,且不得安排其加班或操大夜班。

3.          15歲至 18歲以下的未成年勞工,可依據社會榮軍勞動部規定若干作業項目及行業,執行加班或操大夜班。

4.          不得僱用未成年勞工從事酒精、酒品、啤酒、菸、影響腦神經以及致癮物質之生產經營。

5.          雇主應創造有利條件,俾便15歲以下以及未成年的勞工可參加學習文化。

第164條:僱用15歲以下未成年勞工

1.          雇主僅可僱用滿13歲至15歲以下的未成年勞工,從事屬於社會榮軍勞動部公告體力負擔較輕工作清單的項目。

2.          僱用滿13歲至15歲以下未成年勞工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a)應取得未成年勞工的同意,且與其法定監護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約;

b)安排未成年勞工操作的時間,對其在學校上課的時間不造成影響;

c)確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及勞動條件,符合勞工的年齡。

3.          不得僱用13歲以下勞工操作,惟屬於社會榮軍勞動部規定若干具體作業項目則除外。

當雇主僱用13歲以下勞工操作時,應遵行本條第2 項的規

定。

第165條:禁止僱用未成年勞工從事的工作及職場

1.          禁止僱用未成年勞工從事下列工作項目:

a)搬運、扛掮、舉高超過未成年勞工體力負荷的繁重物件;

b)生產、使用或運輸化學品、瓦斯以及爆炸物;

c)維修及保固機械設備;

d)拆除建築工程;

e)燒熔、吹製、鑄造、軋製、沖壓以及焊接金屬;

f)海洋潛水、遠洋捕魚; 

g)對未成年勞工身體健康、安全或道德觀念造成傷造的其他工

作。

2.          禁止僱用未成年勞工於下列職場操作:

a)水下、地層下、洞穴內、墜道內;

b)建築工地;

c)家畜屠宰場;

d)賭場、酒吧、舞廳、卡拉 OK 室、飯店、招待所、蒸汽浴室以及按摩室;

e)對未成年勞工身體健康、安全以及道德觀念造成傷害的其他場所。

3.          社會榮軍勞動部制定本條第1項g點及第2項e點的工作項目及作業場所清單。

第2節

高齡勞工

第166條:高齡勞工

1.          高齡勞工係指本法第187條規定年齡屆滿後而仍繼續工作的勞工。

2.          高齡勞工得予縮短其每天工作的時間,或適用非全時間的作業制度。

3.          勞工於退休年前的最後1年,得予縮短其正常工作時間或適用非全時間的作業制度。

第167條:僱用高齡勞工

1.          倘雇主有需求時,可按本法第3章規定與身心狀況良好的高齡勞工協商延長其勞動合約期限,或締結新勞動合約。

2.          當高齡勞工退休後,若按新勞動合約繼續執勤時,除享受退休福利制度外,仍可享受勞動合約所協調的權益。

3.          不得使用高齡勞工從事繁重、毒害以及危險性,而對其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作業項目,惟屬於政府持別規定的情況除外。

4.          雇主負責關注及照料於職場作業高齡勞工的健康。

第3節

赴海外工作越籍勞工、

任職越南外國組織及個人的勞工、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

第168條:赴海外工作越籍勞工、任職越南外國組織及個人的勞工

1.          政府鼓勵企業、機關、組織以及個人,尋覓及開拓海外就業市場,俾將越南勞工輸送海外工作。

赴海外工作的越籍勞工,應遵行越南法律及海外所在國法律

規定,惟越南參與履行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除外。

2.          任職於越南外資企業、工業區、經濟區、加工出口區;在越南設立之外國或國際組織及機關,或為在越南外籍個人工作的越南勞工,應遵行越南法律規定並獲得法律保護。

第169條: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條件

1.          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要充份具備下列條件:

a)充份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者;

b)具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專業技術水準及健康狀況者;

c)依據越南及國外法律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者;

d)持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工作證者,惟本法第172條規定的情況則除外。

2.          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應遵行越南勞動法規定以及越南參與履行國際條約規定,同時亦獲得越南法律保護。

第170條:僱用外籍勞工的條件

1.         僅准越南國內承包商、企業、機關、組織以及個人,在越南勞工未能因應生產經營需求情況下,方可僱用外籍勞工擔任管理、執行經理、專家以及技術人員的工作。

2.         外國承包商、企業、機關、組織以及個人,於僱用外籍勞工赴越南任職前,應向越南權責機關書面闡述僱用勞工需求,且須取得書面核准。

第171條: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的工作證

1.          當外籍勞工辦理出入越南國境相關手續,以及依越南政府權責機關要求時,出示越南工作證。

2.          非持工作證而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勞工,依據越南政府規定將被驅逐出境。

3.          僱用無工作證外籍勞工操作的雇主,將被依法處置。 第172條:非屬適用工作證之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士

1.          責任有限公司之入股成員人或所有業者。

2.          股份公司董事會董事。

3.          國際及非官方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專案的首席代表。

4.          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執行推銷業務者。

5.          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處理對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危機或造成影響之衍生的意外事故、技術狀況以及高難度技術,而正在越南的國內及外籍專家無法處理者。

6.          依據越南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活動許可證者。

7.          依據越南參與履行國際條約規定入境者。

8.          在越南學習及工作的外籍學生及大學生,惟雇主應於僱用前 7 天向地方省級管理勞動機關報備。

9.          政府規定之其他對象。 第173條:工作簽效期

工作證效期最多為2年。

第174條:工作證失效的情況

1.          工作證期滿。

2.          終止勞動合約。

3.          勞動合約所列條文內容,與獲核發工作證內容不符。

4.          經濟、商業、財務、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運動、教育以及醫療等領域之合約期滿或終止。

5.          國外書面通知中止指派其外籍公民在越南工作者。

6.          工作證被撤回。

7.          越南企業、組織或合作夥伴,或外國非官方組織終止活動者。

8.          被法院宣判死亡、監禁以及失踪,或己亡故的外籍勞工。 第175條:工作證之核發、重發以及撤回

政府具體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工作證之核發、重發以及撤回

的條件。

第4節

殘障勞工

第176條:政府對殘障勞工的政策

1.          政府保護及輔助殘障勞工之就業權及自行創業權,按照越南殘障人士法規定,制定鼓勵雇主僱用殘障人士並為等創造就業機會的優惠政策。

2.          政府規定國家就業發展基金,對僱用殘障人士的雇主提供優惠融資的政策。

第177條:僱用殘障勞工

1.          雇主應確保符合殘障勞工的勞動工具、職場安全、職場衛生以及勞動的條件,並經常照顧殘障勞工健康。

2.          當雇主決定與殘障勞工權益及福利有關問題時,應經徴詢渠等的意見。

第178條:僱用殘障勞工時被禁止的行為

1.         使用勞動能力衰退51%以上的殘障勞工,執行加班或操大夜班。

2.         使用殘障勞工從事由社會榮軍勞動部與衛生部配合公告繁重、毒害以及危險性,或接觸毒害物質清單的作業。

第5節

家庭幫傭

第179條:家庭幫傭的勞工

1.          家庭幫傭係指為1個或多個家庭戶經常操作家務的勞工。 家務係包括與商業活動無關之為家庭戶從事打理家務、管家、照顧小孩、照料病人、照料老人、開車、園丁工作以及其他的作業項目。

2.          對採用承包方式的家庭幫傭,非適用本法。 第180條:家庭幫傭的勞動合約

1.          雇主應家庭幫傭簽訂書面勞動合約。

2.          與家庭幫傭簽訂勞動合約的效期,由雙方協商,並可單方隨時中止勞動合約,惟應於事前15天通知對方。

3.          勞資雙方協商後,於勞動合約詳訂薪資給付方式、給付時間、每天工作時間以及住宿問題。

第181條:雇主的義務

1.          充份履行勞動合約上所列協議。

2.          依法律規定給付家庭幫傭的社會及醫療保險費,俾利其自行處理投保。

3.          尊重家庭幫傭的清譽和人格。

4.          若雙方有協調時,應為家庭幫傭安排符合衛生及清潔條件的膳宿環境。

5.          創造有利條件,俾便家庭幫傭參加學習文化或職業訓練。

6.          當家庭幫傭離職返其居住地時,應支付相關車資,若家庭幫傭提前中止勞動合約者則除外。

第182條:家庭幫傭的義務

1.          充份履行雙方簽訂勞動合約所列協議。

2.          當損壞、遺失雇主的財物時,應依據雙方協調或法律規定償付。

3.          當發覺有發生意外事故的潛在危機,而對雇主或本身人身安全、健康、性命以及財物造成威脅時,應及時通知雇主。

4.          倘雇主有虐待、性騷擾、強迫勞動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向權責機關檢舉。

第183條:嚴格禁止雇主對家庭幫傭的行為

1.          對家庭幫傭虐待、性騷擾、強迫勞動或施行暴力。

2.          交付家庭幫傭從事與勞動合約規定不符的工作。

3.          押留家庭幫傭的隨身證件。

第6節

其他類別勞工

第184條:從事藝術、體育運動領域工作的勞工

從事藝術、體育運動領域工作或執業的人士,得予適用符合政府

規定其學藝歲數、簽訂勞動合約、作息時間、薪資、薪資津貼、獎金、職場安全以及職場衛生的若干制度。 第185條:承接工作帶返家操作的勞工

1.         勞工得與雇主協商,經常將工作承接帶返家操作。

 

2.         對在家以代工形式作業的勞工,非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