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勞動法 - 第九章 職場安全、職場衛生 第一節
越南勞動法 - 第九章 職場安全、職場衛生 第一節
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共同規定
第133條:遵行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法規 凡與勞動及生產活動有關的所有企業、機關、組織以及個人,均
應遵行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規定。 第134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國家政策
1. 政府投資研發,並輔助從事生產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器材,及製造保護個人勞動配備的企業發展。
2. 鼓勵發展提供職場安全與衛生之服務。 第135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計畫
1. 政府核定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國家計畫。
2. 省級人民委員會擬定轄區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計畫,提報同級人民議會審核後,將其列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第136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之國家技術標準規範體系
1. 社會榮軍勞動部與各部會、部門以及地方政府配合,以擬定、發布並輔導落實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國家技術標準規範體系。
2. 雇主依據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之國家與地方訂定的技術標準規範體系,擬定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及作業流程,以確保符合職場類別機器設備運轉的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之規定。
第137條:確保作業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
1.企業因受職業安全及衛生之嚴格規定要求,而須興建新廠房、擴充或改善其現有廠房以利生產、使用、保管、儲存不同機器設備及物料時,則投資業者、雇主應擬定具備勞工工作場所及
周邊環境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保護措施的計畫。 當生產、使用、保管、運輸各種機器設備、物料、能源、電源、化學品以及保護植物藥品,或汰換生產科技或引進生產新科技時,應依據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體系,或已在職場公布並採用的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標準規定辦理。
第138條:雇主及勞工執行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義務
1.雇主具有下列義務:
a)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作業地點達到空間寬敞、通風、灰塵、氣流、毒害氣體、放射、電磁場、温度、濕度、噪音、震幅以及其他毒害困素的要求,且應定期對前列各項因素進行檢測;
b)確保機器設備及廠房符合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或符合其已在職場公布並採用的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標準規定;
c)檢查及評估企業內作業地點各項危險及毒害因素,俾便提出排除或減少危險及毒害的相應措施,以改善勞動條件及照顧勞工健康;
d)定期檢查與保養機器設備、廠房以及倉庫;
e)應製作有關作業地點及機器設備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規定的輔導看板,並設置於大眾易觀看及閱讀的作業地點位置;
f)當擬定並落實確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運作計畫時,應徵詢
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的意見。
2.勞工具有下列義務:
a)遵行與勞工本身所獲交付工作或任務有關的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之流程及規定;
b)使用並保管獲配備保護個人勞動的設備;作業地點保護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設備;
c)當發現有造成勞動意外、職業疾病、毒害情事或危險事故的危機時,應及時向權責人士報告,並當接獲雇主指示時,參與勞動意外現場急救及改善其造成的後果。
第二節
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
第139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掌管人員
1. 雇主應派員負責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業務。對於從事生產經營而有發生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風險偏高機率產業,以及僱用 10名勞工以上的企業,應指派適當的專業員工,擔任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專職幹部。
2. 負責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人士,應經過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業務之訓練。
第140條:處理意外事故及緊急救護
1. 雇主於處理意外事故及緊急救護時,具有下列責任:
a)擬定處理意外事故及緊急救護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演習;
b)裝置技術與醫療設施,以確保發生意外事故時,可及時進行初步救護及緊急救護;
c)當發生勞動意外或職業疾病危機時,應立即落實改善措施或勒令中止職場活動及機器設備運作。
2. 當勞工發覺操作將造成勞動意外、職業疾病而嚴重威脅其生命或健康時,得准拒絕進行操作或離開工作崗位,並應立即向直接管理人報告,此舉仍獲全額給付薪資,且獲視為無違反勞動紀律。雇主於該危害因素未獲改善前,不得強制勞工繼續操作或返職場復工。
第141條:對在有危險及毒害性勞動條件下工作的勞工,提供實物補
償
雇主依據社會榮軍勞動部規定,對在危險及有毒害性勞動條件下
工作的勞工,提供實物補償。 第142條:勞動意外
1.勞動意外係指勞工於執勤及執行任務的勞動過程中,對人體任何部份及功能造成損傷或死亡者。 本項規定亦適用於學徒、實習生以及試用期的勞工。
對發生勞動意外的勞工,應及時予以急救及適當治療。
3.在職場發生的所有勞動意外、職業疾病以及其他嚴重事故,均須依法律規定進行申報、調查、製作紀錄、統計以及定期報告。
第143條:職業疾病
1. 職業疾病係指勞工在有毒害環境下操作所發生的疾病。 越南衛生部與社會榮軍勞動部配合,並經徵詢總工會及雇
主代表組織意見,發布職業疾病項目清單。
2. 罹患職業疾病者應獲得適當治療、定期檢查體康及具有個別健康狀況記錄文件。
第144條:雇主對遭遇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勞工的責任
1. 雇主應對參加醫療保險的勞工,承擔其須自付的醫藥費部分及醫療保險支付醫藥以外項目的費用,以及對非參加醫療保險勞工承擔其自初步救護、緊急救護至完成治療之所有醫藥費用。
2. 對遭受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依勞動合約充份給付其須停職以接受治療期間的薪資。
3. 按照本法第145條規定,償付予遭受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
第145條:遭受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勞工的權益
1. 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勞工,可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病的照顧制度。
2. 對屬於須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勞工,而雇主尚未向社會保險機關繳交其保險費者,則雇主應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給付其遭受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時應得照顧制度的相應款項。 前列款項可一次或依勞資雙方協調按月給付。
3. 倘勞工發生意外及罹患職業疾病,導致勞動能力衰退 5%以上,而過失並非勞工本身造成者,則雇主應償付予勞工的額度如下:
a)倘勞動能力衰退從5.0%至10%者,至少償付相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的1.5個月薪資;若勞動能力衰退從11%至80%者,則每增加衰退1%,獲增加相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的0.4個月薪資之償付額;
b)倘勞工勞動能力衰退81%以上,或因發生勞動意外而導致勞工死亡者,則雇主應償付予勞工或其親屬至少相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的30個月薪資。
4. 倘過失係由勞工造成者,雇主仍須支付一筆相當本條第3項規定款項之40%的償付額。
第146條:執行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規定被禁止的行為
1. 以現金償付以取實物補給。
2. 隠瞞、虛報或不實報告有關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
第三節
防範勞動意外、職業疾病
第147條:檢測職場安全要求嚴格的機器設備及物料
1. 舉凡投入使用各種具有職場安全要求嚴格的機器設備和物資前,應進行檢測,並於使用期內,應由職場安全技術檢測活動組織執行定期檢測。
2. 社會榮軍勞動部制定職場安全要求嚴格機械設備和物資清單。
3. 政府規定職場安全技術檢測組織運作之條件。 第148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計畫 雇主擬定年度生產經營計畫時,應制定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計
畫、措施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方案。 第149條:保護勞工個人勞動安全配備
1. 從事具有危險或毒害因素作業的勞工,雇主應依社會榮軍勞動部規定,提供保護勞工個人勞動安全的完整配備並應於作業時使用。
2. 保護勞工個人勞動安全配備品質,應符合技術標準規範。 第150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訓練
1.雇主及從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業務的人士,要參加由職場安全與衛生技術提供服務組織舉辦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訓練班、並須通過考核以取得證書。 雇主於選用勞工、學徒以及實習勞工並安排工作時,應為渠等舉辦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之訓練;應對前來參觀及洽商屬於雇主管理範圍內地區的人士,輔導有關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的規定。
3. 從事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要求嚴格作業的勞工,應參加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訓練班、並須通過考核以取得證書。
4. 社會榮軍勞動部規定職場安全與衛生技術提供服務組織之活動條件;並擬定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訓練計畫架構;制定職場安全嚴格要求的作業清單。
第151條:提供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資訊
雇主應向勞工充份提供作業地點有關勞動意外、職業疾病、各項
危險及毒害因素,以及確保職場安全與職場衛生防範措施的資訊。 第152條:照顧勞工健康
1. 雇主應依據作業類別項目規定之健康標準而選用及安排勞工操作。
2. 雇主應於每年為勞工,包括學徒和見習生舉辦定期體檢工作; 女性勞工舉辦婦科檢查;從事粗重工作或毒害工作、殘障、未成年以及高齡的勞工,至少每6個月舉辦體檢1次。
3. 對於從事有罹患職業疾病危險條件下工作的勞工,應依據衛生部規定進行職業疾病之檢查。
4. 對遭受勞動意外及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應予進行醫療評估以認定其傷殘比例及勞動能力衰退的額度,並依據法律規定提供治療、調養以恢復勞動功能。
5. 遭受勞動意外及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若繼續工作時,雇主應安排勞工從事符合其經勞動醫療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的工作。
6. 雇主應依據衛生部規定,保管勞工個人健康資料及綜合健康追踪資料文件。
7. 雇主應對於具有造成感染毒性及細菌環境操作下班前的勞工,確保進行其個人衛生、消毒及滅菌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