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勞動法 - 第八章 勞動紀律及物質責任 第1節
越南勞動法 - 第八章 勞動紀律及物質責任 第1節
勞動紀律
第118條: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係指遵行企業內部有關工時、技術、生產經營管理之勞動
規定。 第119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定
1. 僱用10名勞工以上的雇主,應制定書面之企業內部勞動規定。
2. 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不得與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悖。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作息時間;
b)職場秩序;
c)職場安全及衛生;
d)保護雇主財產及經營機密、科技秘訣以及智慧財產權;
e)勞工違反勞動紀律之行為,及處置方式以及物質賠償責任。
3. 雇主於發布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前,應參考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的意見。
4. 雇主應廣知勞工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並須將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張貼於職場地的必要地區。
第120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登記
1. 雇主應向地方省級管理勞動機關辦理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登記。
2. 雇主應自發布企業內部勞動規定日起的 10 天內,提交登記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的文件。
3. 省級管理勞動機關於接獲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登記文件起的7個工作天內,若發現企業內部勞動規定與法有悖時,應知會並輔導雇主補正後重新登記。
第121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登記的類別文件
辦理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登記的文件,包括:
1. 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登記申請書;
2. 雇主制定有關勞動紀律及物質賠償責任的相關文件;
3. 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的意見紀錄;
4. 企業內部勞動規定文本。
12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的執行效力 企業內部勞動規定的執行效力,係自省級國家勞動管理機關接獲辦理其登記後15天生效,惟屬於本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則除外。 第123條:勞動紀律懲處之原則和程序
1. 勞動紀律懲處之規定如下:
a)雇主須提出勞工過失之證明;
b)應有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參與;
c)現場應有違反紀律的勞工並可自行辯護,或委由律師或他人代為辯護;對於18歲以下的違紀勞工,應有其父親、母親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場;
d)違紀勞工懲處審議,應以書面紀錄為之。
2. 對勞工的一項違紀的行為,不得採取多項形式懲處之處分。
3. 當勞工同時違反多項勞動紀律時,僅得對其最嚴重的違紀行為,採取相應的最嚴厲之懲處。
4. 不得對處於下列規定期間的勞工,施以勞動紀律之處分:
a)正在休病假或養病中;經雇主同意予以休假者;
b)暫時被扣留或監禁者;
c)依據本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的違反行為,正俟權責機關調查、查證以及結論者;
d)懷孕或休產假的女性勞工;或正養育12個月內嬰孩的勞工。
5. 對於罹患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而使喪失意識或控制行為能力的違紀勞工,不得施以勞動紀律之處分。
第124條:勞動紀律處分的期效
1. 處置違紀勞工的期效,自案發起最多為6個月;若勞工犯規的行為,係直接與雇主財務、資產、洩漏科技秘訣、生產經營機密等有關連時,則處置違紀勞工的期效最多為12個月。
2. 當依本法第123條第4項a、b、c點規定的時間期滿,而尚有處置勞動紀律的期效時,雇主立即行使勞動紀律之處分,若處置勞動紀律的期效屆滿,則可加延長處置勞動紀律的期效,惟自前述期效屆滿日起加延最多的天數,不得超過60天。 當依本法第123條第4項d點規定的時間期滿,而處置勞動紀律的期效屆滿,則可加延長處置勞動紀律的期效,惟自前述期效屆滿日起加延最多的天數,不得超過60天
3. 施行勞動紀律處分的決定,應在本條第1及第2項規定的期限內發布。
第125條:勞動紀律處分的形式
1. 譴責。
2. 延長調薪,惟不得超過6個月;革職。
3. 解僱。 第126:採取解僱的紀律處分
雇主可在下列情況,施以解僱之紀律處分:
1. 勞工具有偷竊、貪污、賭博、蓄意傷害、在職場範圍內吸毒、洩漏雇主科技經營機密、科技秘訣、侵犯智慧財產權,對雇主資產及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因威脅而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者。
2. 勞工因犯紀被施以延期調薪處分,而執行期限未滿再犯紀或處以革職後再犯者。
再犯的情況係指勞工重複其經接受勞動紀律處分,而依本
法第127條規定尚未獲得刪除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每月合計超過 5 天或每年合計超過 20 天者。
獲視為曠職的正當理由,係包括天災、火警、勞工本身或其親屬患病並持有診療權責單位證明的確認文件,以及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其他情況。
第127條:撤除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執行期限之減免
1. 自受譴責處分起後3個月或自延長調薪處分起後6個月內的勞工,而未再犯者,則其紀律處分將自動撤除。對被施以革職勞動紀律形式處分,則於革職起後3年,若仍予繼續違反勞動紀律者,不被視為有再犯的行為。
2. 接受延期調薪的勞工,於執行處分期一半後而表現有進步者,雇主得考慮予以減免其執行期限。
第128條:勞動紀律處分時之禁止行為
1. 侵犯勞工的身體或人格 。
2. 採取罰款或刪除薪資方式,以取代勞動紀律之處分。
3. 對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尚未載列勞工違反的行為,採取勞動紀律之處分。
第129條:暫時停職
1. 對勞工犯紀而情節呈現複雜,若雇主准予繼續操作將對案情調查作業造成困難時,可暫時予以停職。有關暫時停止勞工操作,僅准於經徵詢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意見,方可為之。
2. 勞工暫時停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天,而對特殊情況者,亦不得超過90天,勞工於被暫時停職期間,得准預支停職前薪資額的
50%。
當暫時停職期滿,雇主應接受勞工復職。
3. 對勞工因其犯紀而遭受勞動紀律處分時,則不須退還其已預支的薪資款項。
4. 對非遭受勞動紀律處分的勞工,則雇主應給付其暫時停職期內之全部薪資。
第二節
物質責任
第130條:損害之賠償
1. 勞工損壞雇主的工具設備,或具有造成雇主資產損害的其他行為時,則應依法規定賠償。
倘勞工由於疏忽而造成雇主的損害,不超過政府規定勞工任職地區所適用的 10 個月之基本薪額度時,則勞工最多賠償額相當其3個月的薪資額,並獲得按本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於其每月的薪資中扣除。
2. 勞工遺失雇主工具設備及財物或雇主所配備的工具設備及財產,或勞工超額消耗生產物資時,則應按市價予以部分或全額償付;若有簽訂責任合約時,則應依合約規定賠償;若因天災、火警、疫病、戰爭、災難以及其他無法預料發生的客觀事故,雖已致力並採取各必要措施而仍無法改善時,則毋需予以償付。
第131條:處理賠償的原則和程序手續
1. 當審議並核定勞工償付損失的額度時,應依據其過失、造成實際損失額度、實際家境、背景以及財產狀況為之。
2. 處理損失償付的作業程序手續及期效,依據本法第123 條及 124 條規定辦理。
第132條:紀律勞動處分及物質責任之申訴
被施以勞動紀律處分、暫時停止工作或依責任制度規定應予償付的勞工,若認為處理不當時,可依法律規定向雇主或權責機關提出申訴,或要求依法定程序解決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