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e: 3  |   Today: 146  |   Total: 756193
en  en
Home  >  Consult
劳动法 | Labor code

越南勞動法 - 第七章 作息時間 第一節

越南勞動法 - 第七章 作息時間 第一節

 

作業時間

第104條:正常作業工時

1.          正常的作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及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2.          雇主可制定按天或按週工作的制度;若按週工作時,則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政府鼓勵雇主採取每週工作40小時的作業制度。

3.          凡從事屬於由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與衛生部配合發佈公告之特別粗重、毒害及危險作業項目清單的勞工,其每天工時不得超過6小時。

第105條:操作大夜班的時間

操作大夜班的時間,係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止。

第106條:加班時數

1.          加班的時數係指屬於法律、集體勞工協議書或企業內部勞動規定所制定正常作業時間以外的作業時間。

2.          雇主須於充分滿足下列規定條件,安排勞工加班:

a)取得勞工的同意;

b)確保勞工加班的工時,不得超過其每天正常作業工時之50%。對於按週工作者,則每天正常作業及加班工時的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30小時,以及每年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200 小時。對屬於政府規範的若干特殊情況,則勞工每年加班總時數,亦不得超過300小時;

c)勞工於月度內多天連續加班後,雇主應安排勞工補休其不得休

息的時間。

第107條:持殊情況下加班

雇主可於下列規定的任何天數內,要求勞工隨時加班,且勞工不

得拒絕:

1.          依據法令規範國防安全緊急的狀況下,執行確保國防安全任務的動員令或召集令。

2.          執行防範並改善天災、火警、疫病或禍害後果,以保護機關、組織以及個人生命與財產的安全。

第二項

休息時間

第108條:作業中場休息

1.          勞工依據本法第104條規定連續作業8或6小時,得至少中場休息半個小時並獲列入其作業時間。

2.          對於操大夜班者,得至少中場休息45分鐘並獲列入作業時間。

3.          雇主除按照本條第1和第2項規定安排勞工中場休息外,規定勞工可作其他短時間之休息,並載列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定。

第109條:換班制的休息時間

按班制操作的勞工,得於進入操作其他作業班制前至少休息 12 個小時。

第110條:週休時間

1.          勞工於每週得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勞工若因作業週期性而無法週休的特殊情況下,雇主負責確保勞工每月至少平均可休息

4天。

2.          雇主可安排勞工於週日或於週內其他固定天數休息,惟應載列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定。

第111條:年假

1.          對於為單一雇主服務滿12個月的勞工,可依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帶薪休年假的天數如下:

a)一般性條件下操作者:12天;

b)未成年或殘障的勞工,或從事屬於由社會榮軍勞動部與衛生部配合公告之繁重、毒害及危險作業項目,或任職於生活艱苦地區者:14天;

c)從事屬於由社會榮軍勞動部與衛生部配合公告之特別繁重、毒害及危險作業項目,或任職於生活特別艱苦地區者:16天。

2.          雇主可於徵詢勞工意見後,制定勞工休年假時間表並應事先通知勞工。

3.          勞工可與雇主協商年假分多次休假,或可合併最多3年的年假為1次休假。

4.          當勞工休年假時,若乘搭陸路、鐵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往返路程的天數,若在2天以上者,則可將其從第3天起的天數,增列入享受休年假天數以外的路程假,惟僅適用於每年度1次休年假計算。

第112條:依據工作年資增加休年假的天數

依據本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對於為單一雇主服務每5 年年資

的勞工,得增加休年假1天。 第113條:預支休年假的車馬費及薪資

1.          當勞工休年假時,得預支1筆至少相當其休年假天數薪資的款項。

2.          旅程的車馬費及薪資,由勞資雙方協調。 對於平原地區勞工前往山區、偏遠地區、邊界或島嶼地區工作,或山區、偏遠地區、邊界或島嶼地區勞工前來平原地區工作者,則其休年假往返路程假天數之車馬費和薪資,由雇主給付。

第114條:結算未休年假天數之薪資

1.          勞工因離職或因遭喪失工作,或因為其他原由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時,則可對其未休年假的天數予以現金給付。

2.          對工作未滿12個月的勞工,其年假天數依據其工作時間相應比例計算,若未休者,可以現金結算。

第三節

國定假日休假、事假、非帶薪休假

第115條:國家假日及節日休假

1.          勞工得於下列國家假日及節日帶薪休假:

a)元旦1天(國曆元月1日);

b)農曆春節5天;

c)勝利節1天(國曆4月30日);

d)國際勞動節1天(國曆5月1日);

e)國慶節1天(國曆9月2日);

f)雄王國祖忌日1天(農曆3月初10);

2.          除本條第1項規定休假節日外,對於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尚可分別於其本國的國慶節及民族傳統新年節再休假1天。

3.          本條第1項規定休假節日適逢例假日時,則勞工可於次日再補休。

第116條:事假及非帶薪休假 

1.          勞工於下列情況下帶薪休假;

a)本人結婚者,休假3天;

b)子女結婚者,休假1天;

c)本人或配偶雙親、配偶或子女亡故者,休假3天。

2.          當勞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兄弟姐妹亡故,或勞工的父親或母親,或親兄弟姐妹結婚時,可非帶薪休假1天,惟應通知雇主。

3.          除本條第1及第2項規定外,勞工可與雇主協商非帶薪休假。

第四節

從事特殊工作勞工的作息時間

第117條:從事特殊性質工作勞工的作息時間

 

對於從事陸路運輸、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在海上工作;從事藝術工作;使用幅射及核能技術; 應用高頻率電波技術;從事潛水工作;在礦爐坑內工作;從事季節性及按訂單加工生產;須24小時連續執勤的作業,部會及產業部門經與社會榮軍勞動部達成共識後,具體規定勞工的作息時間,惟應遵行守本法第10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