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勞動法 - 第四節 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越南勞動法 - 第四節 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第83條:簽訂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1. 簽訂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人士,獲規定如下:
a)集體勞工的勞方為企業集體勞工的代表;
b)資方為雇主或其代表。
2. 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應製成1式5份,其中:
a)簽字的勞資雙方各自保留1份;
b)依本法第75條規定,將1份寄送予政府機關;
c)1份寄送予企業的直接上級工會,及1份寄送予雇主所屬的雇
主代表組織。
第84條: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之執行
1. 雇主及勞工,包括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生效後新進的勞工,皆有充分執行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之責。
2. 對於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生效前己締結的勞動合約,而該勞動合約上所列勞資雙方的權益及義務,低於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相應權益及義務者,則應依據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的相應規定執行。另雇主所制定的勞動規定若與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未符合時,則應自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生效起的 15天內,予以增修俾便符合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規定。
3. 倘勞資雙方之任何一方,認為對方尚未充分執行或違反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時,則可要求對方充分予以執行,且雙方應共同進行研討及處理。若無法處理時,雙方皆可依法要求解決集體勞資的糾紛。
第85條: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執行期限
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執行期限規定從1至3年不等,而對首次簽訂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企業,則可簽訂期限1年期限以下的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第86條: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於企業轉讓資產所有權、管理權、企業使用權、進行併入、合併、分割以及分立情況下之執行規定
1. 當企業轉讓資產所有權、管理權、企業使用權、進行併入、合併、分割及分立時,則新雇主與集體勞工代表將依據勞工僱用方案,考量選擇予以繼續執行、增修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或協商以簽訂新的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2. 企業因終止活動而使集體勞工協議書失效時,勞工的權利得依勞動法規定處理。
第五節
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第87條:簽訂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1. 簽訂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代表,規定如下:
a)集體勞工的勞方,為產業工會主席;
b)雇主方為參與產業集體協商的雇主代表組織之代表。
2. 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應製成1式4份,其中:
a)簽字雙方各自保管1份;
b)依本法第75條規定將1份寄送予政府機關;
c)1份寄送予產業的直接上級工會。
第88條: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與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之間的關係
1. 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內容,或雇主制訂企業勞工權益、義務及合法福利的規定,若低於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相應規定時,則應於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生效起的3個月期內予以修訂。
2. 對於適用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而尚未建置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企業,可另增加建置優予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之對勞工有利的條文之企業集體勞工協議書。
3. 鼓勵產業所屬而未參加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企業,執行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規定。
第89條: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執行期限 產業集體勞工協議書的執行期限從1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