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勞動法 (文號:10/2012/QH13)
越南勞動法 (文號:10/2012/QH13)
越南勞動法
(文號:10/2012/QH13)
依據第51/2001/QH10號之越南1992年憲法修訂案;
國會茲發布勞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適用範圍
勞動法制定勞動標準規範;勞工、雇主、集體勞工代表組織、雇主代表組織間有關勞動關係,以及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的其他社會關係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國家對勞動之管理。 第2條:適用對象
1. 越南勞工、學徒、見習生以及本法規定的其他所有勞工。
2. 雇主。
3. 於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
4. 直接與勞動關係的相關機關、組織及個人。 第3條:用語釋義 本法下列用語釋義如次:
1. 勞工係指滿15足歲以上,具備勞動能力,按勞動合約工作,所得支付薪資並接受雇主調度及管理的人士。
2. 雇主係指以勞動合約僱用勞工的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戶以及個人;若雇主為個人,則須完全具備行使民事的能力。
3. 集體勞工係指共同為單一雇主工作,或屬於雇主組織結構中的部分之具有組織性的群體。
4. 基層勞工代表組織係指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或於尚未成立工會組織所在地之直接管理的上級工會執行委員會。
5. 雇主代表組織係指合法成立以代表並保護雇主於勞資關係中的合法權益之組織。
6. 勞資關係係指勞資雙方於僱用勞工、給付薪資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
7. 勞資糾紛係指勞資雙方於勞資關係中所產生有關權利、義務以及福利的糾紛。
勞資糾紛係包括個別勞工與雇主間的勞資糾紛,以及集體
勞工與雇主間的勞資糾紛。
8. 集體勞工爭取權益的糾紛係指集體勞工與雇主,於解讀及執行勞動法、集體勞工協議書、內部規定、其他合法協議及規則產生差異所發生的集體勞工糾紛。
9. 集體勞工爭取福利的糾紛係指集體勞工於與雇主協商過程中,要求雇主確立有別於勞動法、集體勞工協議書、內部規定或其他合法協議及規則規定的新勞動條件所產生之糾紛。
10. 強迫勞動係指採取武力、武力威脅或其他手段,以強迫他人勞動就範的行為。 第4條:國家勞動政策
1. 保障勞工的正當權益;鼓勵採用優於勞動法規定之確保勞工更有利條件的勞資協議;制定讓勞工承購股份、入股以發展生產經營的政策。
2. 保障雇主的合法權益,雇主應以合法、民主、公平、合理的方式管理勞工,並提升社會責任。
3. 對於創造就業、自行創造就業、職訓及學藝以爭取就業的機會; 生產經營而吸收多名勞工的活動,提供有利發展條件。
4. 制定人力資源開發與分配;為勞工提供職訓、培訓、培養及提升技能;為可滿足國家工業化與現代化發展需求之具有專門技術或高科技的勞工,提供優惠的政策。
5. 制定發展人力市場,多元化人力市場供需連結的政策。
6. 輔導勞工與雇主進行座談、集體協商、建立和諧、穩定及進步的勞資關係。
7. 保障男女平等原則;制定勞動制度及社會政策,俾保護女性勞工、殘障勞工、高齡勞工以及未成年勞工。
第5條:勞工的權利及義務 1.勞工具有下列的權利:
a)就業、自由選擇就業、職業別、參加職業訓練、提升職業操作水準且非遭受到歧視的權利;
b)於與雇主達成協議的基礎上,享受符合本身技術水準的薪資;於職場安全及衛生保障的條件下工作及獲得提供保護勞動的設備;得依制度規定休息、帶薪休年假及享受集體福利的制度;
c)得依法律規定成立、加入、參與工會、職業團體及其他組織之活動;得要求及參加與雇主座談、得落實民主規則、以及得於職場接受以保護本身合法權益的諮詢;得依雇主內部規定參加管理工作;
d)得依法律規定單方中止勞動合約;
e)可進行罷工。
2.勞工具有下列的義務:
a)履行勞動合約及集體勞工協議書;
b)執行勞動紀律、內部勞動規定、遵行雇主合法的調派;
c)遵行社會及醫療保險法之規定。
第6條:雇主的權利及義務
1.雇主具有下列的權益:
a) 依據生產經營需求選用、配置及管理調度勞工;獎賞與施以勞動紀律之處分;
b) 依據法律規定成立、參加、參與職業組織及其他組織之活動;
c) 要求集體勞工進行座談、協商、簽訂集體勞工協議書;參與勞資糾紛及罷工之解決;與工會協商涉及勞動關係,以及改善勞工物質與精神生活的問題;
d) 暫時關閉職場。
2.雇主具有下列的義務:
a) 履行與勞工簽訂的勞動合約、集體勞工協議書及其他協議,尊重勞工名譽及人格;
b) 設置並與企業集體勞工落實座談的機制,以及嚴格執行基層民
主規則;
c) 製作管理勞工簿、薪資簿並當權責機關要求時出示;
d) 自投入營運起的30天內,向地方的國家管理勞工機關,申報僱
用勞工,並定期予以提出有關勞工人數變動之報告;
e) 遵循勞動法令、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法之規定。
第7條:勞動關係
1. 雇主與勞工或集體勞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係基於相互尊重彼此合法權益及福利、合作、平等、誠實及自願的原則上,以座談、協商、協調的方式確立為之。
2. 工會、雇主代表組織與政府機關相互配合,協助建立和諧、穩定及進步的勞資關係;監督勞動法令之執行;保護勞工及雇主合法的權益及福利。 第8條:嚴格禁止的行為
1. 對性別、民族、膚色、社會階級、婚姻情況、信仰、宗教、感染愛滋疾病、殘障人士或因成立、加入及參與工會活動的理由,有歧視的行為。
2. 於職場對勞工進行性騷擾及虐待勞工。
3. 強迫勞工就範。
4. 利用職訓、學藝的名義圖利,剥削勞工或引誘、強迫職訓及學藝的人士參與非法的活動。
5. 使用非經職訓或未具備國家職業技能證書的勞工,從事屬於須經過職訓或具備國家職業技能證書的工作項目。
6. 引誘、不實許諾及詐騙的廣告的行為以詐欺勞工,或利用就業服務及按合約將勞工輸出國外,以從事違法工作。
7. 違法僱用未成年的勞工。
越南勞動法 - 第五章職場座談、集體協商、集體勞工協議書第一節
越南勞動法 - 第十一章未成年勞工及其他勞工適用的個別規定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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